成自认了吧。按照新证据规则,自认了对己不利的事实之后是不需要再举证的,而是民事案件禁反言啊。”
“可是法官的态度就是,诶。我这边有两个案件就是这样,之前开庭的时候对投保单上签字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现在跳出来说非本人签字要申请笔迹鉴定。我知道自认还有一个规则是如果自认的内容与法庭查清的事实不符的话,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可是,我觉得他自己之前对证据没有异议,又交了保费,怎么着也该认定他和签字人形成了代理关系。那代理人的行为就是要及于被代理人啊。”
“不是很懂,没有遇到过。”付儿出声,“不过我也是倾向于构成自认的。我这边也有一个破破烂烂的案件。劳动合同上面的签字,当事人可以确认不是他写的,但是指纹他不能确定。那如果鉴定出来签字不是他写得,指纹是他的,那你要以签字为准还是要以指纹为准?现在的合同法说的是一份合同成立是签字或盖章的时候生效,他并没有说按指纹时生效。但是我和仲裁员沟通的时候,仲裁员就很干脆地倾向于指纹是他的就是一种追认,我也要疯了。”
车晓在一旁听着,她最近手头上的案子都比较顺利,暂时没有这种烦恼,稍微能独善其身,脱离出来旁观两位同事的痛苦。